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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创作主体与艺术创作客体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艺术创作主体即艺术家。艺术创作的客体,则指有一定审美价值,或者经过提炼而具有审美价值的特殊的社会生活、自然界和包括人在内的客观世界。它是艺术创作主体参照、实践和创造的对象。
艺术创造客体是艺术主体的主观观照,是用心灵浸泡过的社会生活。
所谓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指的是那些本身就富有诗意,具有美的属性的社会美、自然美。能直接激发人的美感,无疑是属于有审美价值的事物。艺术反映生活中的美,同时也要反映生活中的丑,但要化“生活丑”为艺术美,通过艺术处理使之具有审美价值。
由此也可看出,艺术创作的客体能否具有审美价值,关键在于创作主体对创作客体的关照、实践和创作。
艺术创作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交流与相互作用是双向的,即主体可以影响、作用于客体,客体也可以影响、作用于主体。在这一动态过程中,主体应居于矛盾的主导方面,主体的价值将通过对客体的实践和创作而得到实现。
唐代画家张璪的“外师造化、中得心源”精辟而深刻地概括了艺术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作用、对立统一的关系。
从另一方面来讲,艺术创作主体本身就是社会中的一员,他总是要受到客观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制约,包括其作品在内。而艺术作品又是艺术创作主体能动地反映和社会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