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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针对改革开放以来,“金三角”地区毒品过境导致我国毒品问题死灰复燃,毒品危害越来越严重的情况,党中央、国务院于1981年、1982年连续发布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在西南地区开展了以堵源截流为主的区域性禁毒斗争。特别是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决定颁布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于1990年12月专题研究禁毒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2月下发加强禁毒工作的五号文件;国务院成立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国家禁毒委员会,加强对全国禁毒工作的统一领导,为全国公安机关增加3000名禁毒编制和专项补助经费,并于1995年1月出台了《强制戒毒办法》;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于1991年6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部署加强了禁毒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