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1. 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确定防火检查和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时段、频次。
2. 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 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3. 防火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畅通,有无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 )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当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5. 防火检查内容包括:
(1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情况;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 )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 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 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 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人员、资金,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