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相应岗位类别。增加了专业技能类岗位,以前只明确有管理类岗位和技术类岗位。
2、明确具有干部身份。明确提出,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专业技能类不具备干部身份。
3、建立独立政策制度。文职人员的政策制度和军人等区别开来。建立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并有八个配套文件,涉及招考、任用、培训、考核、退休等暂行规定。更有利于文职人员管理,及个人的发展。
4、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三类文职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同时与军队内部管理区分开,避免了部分单位将文职人员与现役军人同样管理的问题。
5、明确文职人员职责。根据所任岗位,管理类,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技术类,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技能类,从事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
6、职务等级、文员等级并行。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与公务员相关政策类似。适用于管理类文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领导职务分为7级,副部到副科,没有担任领导的全部为文员,文员为12个等级,没有领导岗位,也会随着文员等级提升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如十级、九级文员享受副科待遇,八级、七级文员享受正科待遇。
7、明确了专业技能类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五级(需要具有相关职业资质),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8、文职培训发生变化。简化了文职人员的培训,由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改为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这也是文职考试的一个考点。
9、增加在职学历升级。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例如:本科考入文职的有机会可以在职提升硕士、博士。也有可能可以脱产学习。
10、简化各类考核项目。由原来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试用期考核、任职前考核等。简化为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
11、扩大文职军地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选调文职人员到有关单位工作。可以理解为有机会转任公务员等。
12、允许文职到地方兼职。鼓励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文职人员参地方的学术交流,经批准可以到军队以外单位兼职。这里要注意一定要经过批准才可以,不能私下进行。
13、优化各类待遇保障。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策相衔接,技术密集型岗位可以绩效工资,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鼓励多劳多得。
14、退出有了妥善安排。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政策给与妥善安排。可以理解为转为地方的公职人员。解决文职人员的后顾之忧。
15、增加“法律责任”章节。对文职人员管理部门进行了法律约束,不能随意辞退入职文职人员。文职本身也不能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实施第二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有十大变化:
一、是“官”还是“兵”的问题明确了。
在旧《条例》明确文职人员为“军队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新《条例》明确了“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明确了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在身份上与军官相同,明确了这两类文职人员是“官”还是“兵”的问题,这对用人单位更加准确地使用这两类文职人员明确了前提。
二、姓“军”为“战”的特色更加鲜明了。
新《条例》将“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入文职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一步强调了军队文职人员应该姓“军”这个根本特点。也就是说,特别强调了文职人员的职责是聚焦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是以军队需求为存在基础的,在管理、培养和使用上是具有鲜明军事特点的,而不是个别同学想当然地认为是穿制服的“公务员”“医生”“高校教师”……。新《条例》甚至明确“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再次明确了与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不同。
三、要不要“值班”的问题明确了。
新《条例》对文职人员的具体职责做了更加细致的描述:“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并增加了“战备执勤”职责。也就是说,文职人员工作并不能保证朝九晚五和双休,对于大部分单位而言,值班将是文职人员工作的一部分。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进入通道更加宽阔了。
新《条例》去除了“现役军人转改”,增加了“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专项招录”,但明确“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新人没有“老办法”了,但老人的“老政策”还管用。同时明确“文职人员岗位应当优先招录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这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是一个利好。
此外,新《条例》还对“交流”进行了具体化。一是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军内岗位交流,但符合交流的“情形”只能是工作需要且岗位空缺。二是明确地方人员可以从地方岗位交流至军队文职人员岗位,但只能是根据政策商请地方单位。三是明确文职人员可以从军队向地方岗位交流,但前提是地方单位提出需要然后军队单位同意。从实际情况和条件来看,三种交流方式的难度都很大,短期内都很难广泛实行。
五、攻读军队院校研究生学位是可期的未来。
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也就是说,文职人员的培养除了现已开展的军队院校培训外,到部队当兵锻炼、代职锻炼,以及不定期参加短期培训,也将是文职人员的主要培养路径。此外,新《条例》还明确:“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文职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提供了文职人员在职提升学历的可能,但必须是工作需要并与工作内容相关,当然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同意。如此看来,文职人员与现役一样报考军队院校研究生并享受相同的待遇,已经具备了政策基础,未来可期。
六、体能考核可能不再是考核的必考科目。
旧《条例》中明确要求考核文职人员的“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于是体能考核成了不少文职人员的巨大压力。而新《条例》中则没有明确对体能的考核,而只是将其用一个“等”字进行了省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来确定是否考核体能,这对于文职人员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但也要看具体的执行情况。事实上,一些文职人员岗位确实没有考核体能的必要。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有了更大的提升。
相对于旧《条例》,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外兼职,但仅限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并且是在“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当然也得经过单位批准。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可以有绩效工资,但只能是“技术密集型单位”,高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应该在这个范围内。新《条例》明确人才引进可以享受特殊待遇,但仅限于“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不仅如此,文职人员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以说新《条例》对高层次科技人才是非常非常的友好。
八、服务期内想提桶跑路将更难。
新《条例》增加了一个退出门槛——“未满军队规定最低工作年限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5年的最低服务期内不得离职早已在不少用人单位实施,但一直没有更加规范和明确的制度约束。新《条例》补充这一条后,相信配套的法律和行政规范会更加明确和刚性。入职前没有了解清楚状况,入职后想立即提桶跑路,将越来越行不通。
九、后路有了保证。
服务的单位被裁撤并改时,文职人员岗位无法安排时怎么办?新《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排。”注意,这条的前置条件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如果单位变动了,军队调整了文职人员的工作地点或岗位,文职人员本人不愿意接受调整,那么只能是辞职。这一条和编制在岗还是在人,没一毛钱关系。因为“拖欠安排”并不是参照现役军官退役办法的“安置”。
十、管理岗即使不升职也能涨工资。
新《条例》规定管理岗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也就是说和公务员职级并行相似,行政职务不晋升并不影响职级晋升,随着工作能力的提升和资历的增长,工资待遇也会不断提升,管理岗文职人员的发展空间更宽阔了。
第一、身份比肩公务员:
新《条例》从在国家层面,明确文职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军队层面,明确文职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这样定位反映了文职人员的职业特点,有效解决以往身份模糊不清的问题,让每个文职人员都有一种自豪感。
第二、工资参照现役军官:
取消原来的属地化工资政策,改以现役军官为参照系,建立全军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有效解决了过去文职人员工资待遇与职工接近,各地区文职人员工资标准不一致问题,增强了军队文职人员职业的吸引力。
第三、待遇保障全配套:
住房保障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由原来按照当地同类人员标准执行,调整为参照现役军官政策执行。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与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政策,平时看病享受社保,军队给予补助,执行军事任务期间免费医疗,提高了保障质量。福利抚恤、健康体检、探亲休假、子女入托等的福利待遇与现役军官相同。此外,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落户随迁等事项办理也能做好军地顺畅衔接,有效地解除了军队文职人员的后顾之忧。
第四、职业发展空间广阔:
新修订的《条例》将文职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四种类型。文职人员通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进行。文职人员任用方式在聘用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委任制,也可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条例》对文职人员的辞职、辞退和解聘条件作了原则规定,确保文职人员职业更加稳定,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一是是“官”还是“兵”的问题明确了。在旧《条例》明确文职人员为“军队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新《条例》明确了“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明确了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在身份上与军官相同,明确了这两类文职人员是“官”还是“兵”的问题,这对用人单位更加准确地使用这两类文职人员明确了前提。
二是姓“军”为“战”的特色更加鲜明了。新《条例》将“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入文职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一步强调了军队文职人员应该姓“军”这个根本特点。也就是说,特别强调了文职人员的职责是聚焦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是以军队需求为存在基础的,在管理、培养和使用上是具有鲜明军事特点的,而不是个别同学想当然地认为是穿制服的“公务员”“医生”“高校教师”……。新《条例》甚至明确“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再次明确了与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不同。
三是要不要“值班”的问题明确了。新《条例》对文职人员的具体职责做了更加细致的描述:“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并增加了“战备执勤”职责。也就是说,文职人员工作并不能保证朝九晚五和双休,对于大部分单位而言,值班将是文职人员工作的一部分。
四是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进入通道更加宽阔了。新《条例》去除了“现役军人转改”,增加了“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专项招录”,但明确“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新人没有“老办法”了,但老人的“老政策”还管用。同时明确“文职人员岗位应当优先招录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这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是一个利好。
此外,新《条例》还对“交流”进行了具体化。一是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军内岗位交流,但符合交流的“情形”只能是工作需要且岗位空缺。二是明确地方人员可以从地方岗位交流至军队文职人员岗位,但只能是根据政策商请地方单位。三是明确文职人员可以从军队向地方岗位交流,但前提是地方单位提出需要然后军队单位同意。从实际情况和条件来看,三种交流方式的难度都很大,短期内都很难广泛实行。
五是攻读军队院校研究生学位是可期的未来。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也就是说,文职人员的培养除了现已开展的军队院校培训外,到部队当兵锻炼、代职锻炼,以及不定期参加短期培训,也将是文职人员的主要培养路径。此外,新《条例》还明确:“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文职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提供了文职人员在职提升学历的可能,但必须是工作需要并与工作内容相关,当然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同意。如此看来,文职人员与现役一样报考军队院校研究生并享受相同的待遇,已经具备了政策基础,未来可期。
六是体能考核可能不再是考核的必考科目。旧《条例》中明确要求考核文职人员的“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于是体能考核成了不少文职人员的巨大压力。而新《条例》中则没有明确对体能的考核,而只是将其用一个“等”字进行了省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来确定是否考核体能,这对于文职人员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但也要看具体的执行情况。事实上,一些文职人员岗位确实没有考核体能的必要。
七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有了更大的提升。相对于旧《条例》,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外兼职,但仅限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并且是在“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当然也得经过单位批准。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可以有绩效工资,但只能是“技术密集型单位”,高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应该在这个范围内。新《条例》明确人才引进可以享受特殊待遇,但仅限于“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不仅如此,文职人员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以说新《条例》对高层次科技人才是非常非常的友好。
八是服务期内想提桶跑路将更难。新《条例》增加了一个退出门槛——“未满军队规定最低工作年限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5年的最低服务期内不得离职早已在不少用人单位实施,但一直没有更加规范和明确的制度约束。新《条例》补充这一条后,相信配套的法律和行政规范会更加明确和刚性。入职前没有了解清楚状况,入职后想立即提桶跑路,将越来越行不通。
九是后路有了保证。服务的单位被裁撤并改时,文职人员岗位无法安排时怎么办?新《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排。”注意,这条的前置条件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如果单位变动了,军队调整了文职人员的工作地点或岗位,文职人员本人不愿意接受调整,那么只能是辞职。这一条和编制在岗还是在人,没一毛钱关系。因为“拖欠安排”并不是参照现役军官退役办法的“安置”。
十是管理岗即使不升职也能涨工资。新《条例》规定管理岗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也就是说和公务员职级并行相似,行政职务不晋升并不影响职级晋升,随着工作能力的提升和资历的增长,工资待遇也会不断提升,管理岗文职人员的发展空间更宽阔了。